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二OO二年度股东大会于2003年6月4日上午10时在深圳市人民南路发展中心大厦23层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权数为115,185,325股(其中内资股64,479,549股,外资股50,705,7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14%,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锦全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代表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对各项提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各项提案表决结果如下:
    1、二OO二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赞成115,185,325股,占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二OO二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赞成115,185,325股,占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二OO二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赞成115,185,325股,占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二OO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赞成115,185,325股,占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关于聘任沈景华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决议(赞成115,185,325股,占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关于同意部分股东持有的非上市外资股申请转B股流通的决议(赞成115,185,325股,占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决议(赞成115,185,325股,占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陈利民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的200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三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