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在2000年年度报告及2001年中期报告中披露的为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 公司(以下简称:深港公司)500万港币的贷款合同担保事项, 由于深港公司到期未 能履行还款义务,后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调解,与贷款银行深圳市发展银行深 南东路支行达成如下协议:
    深港公司所贷款项本金港币500万元及利息,由公司分期代为偿还。 深港公司 同意将其合法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文锦渡关口前的文锦报关综合楼第 7、8、9层房产共3058.93平方米作价港币569万元抵偿给公司, 公司同意接受并依 法享有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出租、收益等权利。公司对其代偿款项超出上述房 产作价抵偿部分,有权向深港公司追偿;如上述房产未能作价抵偿,则公司仍享有 就其代偿款项向深港公司追偿的权利。上述调解协议已生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 法院执行,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出租、收益等权利已划转本公司。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