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受理以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铭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于2005年7月16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诉本公司控股(持股60%)的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和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其他经济合同纠纷一案,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27号。本公司于2005年9月22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并于2005年9月27日在《证券时报》、《大公报》披露该案的有关诉讼情况。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7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27号],对该案进行了判决,具体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深圳市铭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8,169.88元、保全费人民币180,520元,二项合计428,689.88元,由原告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一审判决本公司胜诉,对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若原告继续上诉,本公司败诉则影响期后利润约4763万元。目前公司正在积极采取措施,并将对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原告《民事起诉状》;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27号《应诉通知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