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 重要提示
    1、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期间没有修改议案情况,亦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情况。
    2、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通过,即流通A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A股获付3.5股对价股份。
    3、公司将尽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就公司股票复牌具体时间等事项发布《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5年12月7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05年12月5日-2005年12月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5年12月5日-12月7日每个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5年12月5日9:30-12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人民南路发展中心大厦23层会议室
    3、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征集投票权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李锦全 董事长
    6.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授权代表1680人,所持股份总数为70,999,6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9.56%。
    1.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具有表决权的非流通股东及授权代表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1,110,72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份总数的95.50%,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1.26%。
    2、流通A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具有表决权的流通A股东及授权代表167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888,937 股,占公司流通A股股份总数的17.91%,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8.30%。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议具有表决权的流通A股股东及授权代表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36,8200 股,占公司流通A股股份总数的0.67%(其中委托公司董事会投票的股东9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36,8200股,占公司流通A股股份总数的0.67%)。
    (2)通过网络投票具有表决权的流通A股股东1,66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9,520,737股,占公司流通A股股份总数的17.2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与会股东及其代表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即流通A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A股获付3.5股对价股份。。
代表股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份 弃权股份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70,999,657 69,660,692 1,288,083 50,882 98.11% 流通股股东 9,888,937 8,549,972 1,288,083 50,882 86.46% 非流通股股东 61,110,720 61,110,720 0 0 100%
    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作为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议案,此次除获得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以外,还获得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获得本次相关股东大会有效表决通过。
    五、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参会方式 表决情况 1 林刚 200000 网络投票 同意 2 王慷 200000 网络投票 同意 3 黄磊 158500 网络投票 同意 4 孟涛 146300 网络投票 同意 5 林小华 120000 网络投票 同意 6 姚志伟 113720 网络投票 同意 7 薛平友 102300 网络投票 同意 8 耿玉宏 91000 网络投票 反对 9 杨寿刚 89203 网络投票 同意 10 宋菲 82800 网络投票 同意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晟典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杨辉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相关股东会议的人员资格及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操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关于召开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通知。
    2、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3、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法律意见书。
    4、《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 年12 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