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仲裁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控股(持股60%)的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发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04年12月10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提出仲裁申请,就项目合作纠纷诉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康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康泰")和北京东方康泰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国贸"),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受理了此次申请,案号为SHEN DX2004150。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3年4月21日,融发公司与东方康泰和东方国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合作开发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西街危改项目,融发公司按《合作协议书》约定支付了首期项目合作费人民币1000万元。在项目合作过程中,融发公司发现东方康泰和东方国贸未告知项目地块上存在加油站的事实,而且又受北京土地出让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三方合作难以实现,融发公司于2004年6月23日向东方康泰要求解除合作,根据《合作协议书》约定东方康泰应退回已支付的项目合作费本息,三方产生纠纷,融发公司经协商无果,2004年12月10日提起仲裁申请。
    2005年4月18日和6月13日,仲裁庭两次在深圳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2005年8月22日,对本案进行裁决:1、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返还已支付的项目合作费人民币1000万元及其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利息应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自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首期项目合作费的次日即2003年4月30日起计算至申请人解除协议之日即2004年6月23日止;违约金应自2004年6月23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驳回被申请人提出的全部反请求;3、本案仲裁费共计人民币317,788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已经预缴了仲裁费124,238元,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已经预缴了仲裁费193,550元,全部抵作本案仲裁费。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其预缴的仲裁费人民币124,238元。以上第1、3项应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9月27日,融发公司收到被申请人应支付款项共计11,086,838元人民币。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我司会计处理原则的需要,仲裁获胜对本期利润没有影响,对期后利润影响约55万元人民币。
    五、备查文件。
    1、融发公司《仲裁申请书》;
    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2004]中国贸仲深字第D2838号《仲裁申请受理通知书》;
    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执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2005]中国贸仲深裁字第D96号《裁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