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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56 证券简称:G深国商 项目:公司公告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05-03-26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控股(持股60%)的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发公司")作为原告于2002年11月10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诉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工程质量纠纷一案,一建公司于2003年4月11日提起反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日合并受理此案,案号为(2003)深中法民五初字第140号。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996年2月10日、2000年2月20日、2000年8月1日融发公司与一建公司先后签订了港逸豪庭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住宅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会所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由一建公司承建相应工程,但自港逸豪庭项目交付以来,工程出现部分质量问题,给融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融发公司作为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赔偿因其施工的港逸豪庭存在质量缺陷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费500万元;2、判令被告立即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承担修复所需的工程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一建公司根据部分工程尚未结算的情况,提起反诉,请求如下:1、判令融发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万元(暂定,以审计结果为准)及利息和罚金;2、判令融发公司支付垫资款利息334万元;3、判令融发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建公司后变更诉讼请求为:1、变更反诉请求第2项垫资款利息为722.6万元;2、判令融发公司支付窝工费426万元;3、判令融发公司因会所地下室设计变更造成的额外费用36.388万元;4、原请求事项1、3不变。本案件融发公司代理人为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王岚、余童律师,一建公司代理人为其公司职员欧全枢、李国富。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建公司申请追加本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三、判决情况

    三方当事人经调解,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4日下达了本案《民事调解书》,融发公司向一建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利息共计人民币1600万元,分次结清:调解协议签订生效后支付240万元,2005年3月31日前支付240万元,2005年6月30日前支付240万元,2005年9月30日前支付240万元,2005年12月31日前支付240万元,2006年3月31日前支付240万元,2006年6月30日前支付16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计息款额按首期付款后的余款分期递减计算)。本案审理终结。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董事会对未能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本次诉讼案件,向广大投资者表示深深的歉意。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涉及的工程成本已在以前年度预估,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实质性影响。

    六、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深中法民五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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