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广东华商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专 项委托,指派辛焕平律师出席公司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提出新提案的股 东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全部 文件。经本所律师核对,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 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按照中国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决议召集,有关召开会议的主要事项于2001年2月26 日公告通知全体股东(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均刊登在2001年2月26日 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大公报》上) 本次股 东大会如期于2001年3月28 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至十二时在深圳市蛇口南海酒店燕巢 厅召开。因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董事会秘书当场 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存档。 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当场查验,出席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5名,代表股份数为149 ,582,079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50.47%;其中代表内资股的股东 11名, 代表股份140,088,379股,外资股的股东4名,代表股份9,493,700股。公司董事、 监 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共7人出席了会议。 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均符合出席资格;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 持股凭证及授权 委托书真实、有效。
    四、关于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持有公司股份36.14%的深圳方大经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一些股东共同提出《关于对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和表 决的提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将这一提案作为一项议案, 由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和表决。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具有提出新提案的资格。
    五、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列明的九项议案和股东提出的一项新议案, 以记 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监票和点票,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全部议案均获得通过( 其中:十项议案除第七项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外,其余以普通决议通过)。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出席资格; 提出新提案的 股东具有合法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证券从业证号:29125)    律师:辛焕平(证券从业证号:290738)
    2001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