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2001年11月27日与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深圳城 建”)签署了《关于温莎广场合作项目收益分配的协议》(以下简称“分配协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内容公告如下:
    分配协议中称:深圳城建与香港中旅置业(深圳)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香港中 旅”)签订了《温莎广场项目预期收益转让合同》, 将深圳城建与本公司在温莎广 场项目中共同拥有的全部预期收益以人民币3500万元转让给了香港中旅。深圳城建 将转让所得的90%,即人民币3150万元分配给本公司。
    温莎广场(原东门停车场)合作项目属历史遗留问题。该项目用地原为深圳城建 名下的行政划拨用地。自1985年起,本公司(前身)作为深圳城建的全资子公司一直 全权经营该地块(东门停车库)。1994年,本公司以深圳城建名义,用东门停车库地 块作为投资,与香港特利高公司共同组建温莎广场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温莎广场项 目,并在该项目中拥有22.6%的权益。1995年8 月深圳城建原领导对东门停车库利 润分配的意见、1998年深圳城建《关于转让温莎广场权益请示的批复》和近日的分 配协议,均确认本公司在温莎广场合作项目双方共有权益中占有90%的收益分配权。
    分配协议约定的分配支付方式为:深圳城建在协议签订生效后3日内、在 2001 年12月20日前和2002年12月20日前分别向本公司支付人民币630万元、945万元和余 款1575万元。目前本公司已收到按分配协议约定的第一期收益款。
    有关温莎广场的开发建设情况,本公司在历年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均有详 尽的信息披露。我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该事项的进展 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万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