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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49 证券简称:G德赛 项目:公司公告

深圳市万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2004-09-16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市万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近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关于本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丰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执行一案的《民事调解书》〔(2004)深中法民五初字第45号〕(以下简称“调解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调解书的内容及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1994年,宇丰公司与本公司因土地使用权转让产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1996年6月17日终审法院作出(1995)深中法房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付清本金共计人民币2209万元及相关利息(含罚息)。

    2001年10月和2002年10月,执行法院依据宇丰公司的申请,对本公司进行了划款、拍卖土地和查封土地的执行措施。有关该事项的详细经过,本公司已分别于2001年8月17日的《2001年中期报告》、2001年8月21日和2002年11月22日的《证券时报》上进行了公告。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经过调查,认为:由于宇丰公司在执行期间,在未知会本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将61118平方米土地中的27168平方米转让给他人,致使本案判决所确认的标的物土地面积减少,且对方已办理过户登记并在该地块上建有建筑物,法院对该标的无法执行。由此,双方所争议的标的物发生变化,双方因此而产生的争议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因此,执行法院裁定中止执行(1995)深中法房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该事项本公司已于2003年7月4日的《证券时报》上进行了公告)。

    本公司认为宇丰公司在未知会本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将土地部分产权转让给他人,致使本公司一直无法开发利用该地块侵害了本公司的权利,为此本公司对宇丰公司提起诉讼。在深圳中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经合议庭主持调解,本公司和宇丰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宇丰公司和本公司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共同到国土局办理完毕涉案33927.59平方米土地(详见调解书)的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涉及土地过户税费由宇丰公司按规定如数交纳;

    二、宇丰公司已出具深圳市国土局宝安分局开具的付清地价款证明,本公司不需再付前项应办理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土地的地价;

    三、宇丰公司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就申请(1996)深宝法执字第623号一案终止执行,在执行中发生的各种费用,由实际缴纳费用的一方自行承担;

    四、宇丰公司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1996)深宝法执字第623号案件中,本公司应承担的支付义务与宇丰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支付义务相抵,双方就1993年3月10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补充合同》(一)、(二)以及与涉案土地相关的问题均不再向各方提出任何要求及提起诉讼;

    五、宇丰公司原拥有使用权116489平方米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除国土局已变更至深圳东风汽车公司名下的52474平方米以及本案调解至本公司名下的土地之外,剩余土地仍归宇丰公司使用。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506元由本公司承担。

    本调解书已于2004年9月13日生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1995)深中法房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

    2、(1996)深宝法执字第623-18号《民事裁定书》;

    3、(1996)深宝法执字第623-19号《民事裁定书》;

    4、(2004)深中法民五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

    

深圳市万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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