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 P2000395 号集资建设荟芳园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香港)合利建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合 利公司)就与本公司签订的《集资建设荟芳园一、 二期合同书》所引起的争议向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合利公司向仲裁委请求对双方合作开发 的荟芳园住宅小区A、B、C、D栋高层项目进行结算, 并调整合利公司在项目利润分 配上的分配比例,同时要求赔偿荟芳园E栋桩基损失及荟芳园未开发部分的预计可得 利益。
    对仲裁委转来的合利公司的《仲裁申请书》,本公司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合利 公司在《仲裁申请书》中叙述的荟芳园合同项目的情况,与实际有相当大的出入,提 出的仲裁请求是不合理的。
    本公司法律顾问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就此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合利公司 与光彩建设的争议是历史遗留问题。通过本次仲裁解决, 对光彩建设的长远利益是 有益的,不会对光彩建设带来不应有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合利公司的仲 裁申请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所提出调整“利润分配”比例的要求违背了合利公司与 本公司合作合同约定的原则;依照荟芳园项目执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事实及合利公 司实际获得的情况,合利公司的索赔请求不能成立。
    基于谨慎原则,本公司与本公司法律顾问认为,上述意见是依据对法律的理解及 对现有证据、资料的分析后得出的,最终结果尚待仲裁委裁决。
    本公司与合利公司在荟芳园项目上合作多年,项目开发总体上是成功的,双方合 作比较顺利,只是在合作后期,双方对项目的最终结算事宜产生了一些争议。最近双 方正在积极对话,均有意尝试通过沟通协商,使问题得到公正公平的解决。对本仲裁 案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继续予以公告披露。
    特此公告!
    
光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