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事项概述
    本公司于2003年9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编号为2003-022号董事会公告,披露了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光彩置业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借款两笔合计2.5亿元,本公司为两笔借款分别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事项。
    现该两笔借款已到期,经北京光彩置业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协商,同意将两笔借款分别进行展期。本公司于2004年10月2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公司六位董事和三位监事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卢志强董事长主持。会议经认真讨论研究,同意为北京光彩置业有限公司的壹亿元展期借款继续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于2004年10月2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公司六位董事和三位监事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卢志强董事长主持。会议经认真讨论研究,同意为北京光彩置业有限公司的壹亿伍仟万元展期借款继续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4年10月22日,三方签署了编号为"023623展1"及"023624展1"的展期合同。
    二、展期合同的主要内容
    编号"023623展1"合同:北京光彩置业有限公司原借款壹亿伍仟万元,到期日为2004年10月24日,该笔借款展期至2005年4月24日,本公司为此笔借款继续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编号"023624展1"合同:北京光彩置业有限公司原借款人民币壹亿元,到期日为2004年10月26日,该笔借款展期至2005年4月26日,本公司为此笔借款继续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三、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对北京光彩置业有限公司具有实质控制权,对该公司当期损益按85%的比例计算。为支持北京光彩置业有限公司的发展,董事会认为,北京光彩置业有限公司的借款以及本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必要和合理的。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3.北京光彩置业有限公司、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北京分行签订的展期合同(编号:023623展1)
    4.北京光彩置业有限公司、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北京分行签订的展期合同(编号:023624展1)。
    特此公告
    
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