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因深圳市南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油集团)借款逾期未还,于2003年8月21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司于2003年9月27日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997年7月29日,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与南油集团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借给南油集团美元200万元。本公司为南油集团的此项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因南油集团在还清本金及部分利息后,截止到2003年6月20日仍欠利息美金601606.36元,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南油集团归还上述欠款,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决情况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2日就此案做出判决:1、南油集团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贷款利息美金601606.36元(该利息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其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付清之日止);2、本公司对南油集团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代偿,有权向南油集团追偿。
    四、本案对本公司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公司了解,南油集团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正在进行债务重组的谈判,目前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尚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南油集团具有偿还此笔贷款利息的能力,因此,本公司认为,此判决不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利润造成实质影响。
    五、备查文件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