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3年4月3日在北京饭店召开,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会议,公司全体监事及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卢志强董事长主持。经全体董事讨论审议,本次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 公司200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 公司200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 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本公司2002年度利润总额为人民币69,448,192.39元,净利润为人民币34,174,987.16元。按公司2002年末总股本244,084,341股计算,每股收益为0.14元。
    经审议,公司2002年利润分配预案为:
    提取法定公积金10%, 计3,417,498.72 元
    提取法定公益金5%, 计1,708,749.36 元
    加:上年末滚存的未分配利润:189,261,762.06 元
    本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218,310,501.14 元
    以公司2002年末总股本244,084,34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24,408,434.1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193,902,067.04元结转下一年度。
    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以上预案尚须提交200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公司2002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五、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决定其报酬事项;
    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工作的需要,公司拟续聘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03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聘期一年。公司支付给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2002年度财务审计的费用为人民币40万元(不含差旅费)。
    六、 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事宜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