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1997年4月15日,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南头支行(以下简称南头支行)与深圳市南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油集团)订立一份《短期借款合同》,南头支行借给南油集团110万美元;1997年7月29日,南头支行与南油集团订立一份《短期借款合同》,南头支行借给南油集团140万美元;1997年7月29日,南头支行与南油集团订立一份《短期借款合同》,南头支行借给南油集团760万港元。本公司为南油集团的上述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二、披露情况:本公司已于2002年11月27日和2003年2月11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就本公司为南油集团提供760万港币、110万美元贷款担保导致的有关诉讼情况作过披露。
    三、最终结果:本公司于2003年3月26日接南头支行通知,本公司作为南油集团在南头支行借款(美元110万元、美元140万元、港币760万元)的担保人,所承担的担保责任已于2003年3月24日正式全部解除。
    四、备查文件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南头支行关于解除贷款担保的《证明》。
    特此公告
    
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