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4年11月4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刊登了国有股权划转致使控股股东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有关进展情况如下:本公司于8月2日接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市国资委)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对深圳市国资委上报的《深圳市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划转问题的请示》(深国资委[2005]94号)作了批复(国资产权[2005]689号),现对批复内容摘要公告如下:
    一、同意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股权划转方案,将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16,236万股国家股划转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
    二、国有股权划转后,本公司的总股本仍为24,512.4万股,其中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16,236万股,占总股本的66.24%,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
    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尚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豁免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义务。本次股权划转尚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公司将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股权划转的进展情况进行持续披露。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