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因本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66.24%)、国投先科光盘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日前,我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执字第32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该通知书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执字第32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需协助其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在本公司持有的深纺织A股发起人国家股1亿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0.8%)及派生的红股、配股。冻结期间本公司不得办理该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
    以上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股权被冻结一事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没有影响。
    特此公告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