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我公司董事会于2003年11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刊登了关于股东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所持股份占我公司总股本的66.24%)将其持有的我公司股份21,440,248股(占我公司总股本的13.12%)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双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现经我公司询证控股股东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该协议履行情况,投资管理公司答复如下:根据深圳市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调整与改革的战略部署,投资管理公司正着手制定下属企业调整与改革的具体方案,因此,以上股权转让事项暂未办理。
    我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阶段性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