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4年3月26日,本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上步支行签署《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自2004年3月26日至2004年9月26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4.536%,2004年3月26日一次性提用借款。
    2004年4月15日,本公司与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上步支行(简称中行上步支行)签署了《授信额度协议》,中行上步支行在该协议项下自2004年4月15日至2006年4月15日为本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利率按借款/垫款发生日中行上步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制定、公布的有关利率执行。同日,本公司与中行上步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本公司将本公司所有的南光大厦部分房产(建筑面积合计16529.88平方米)抵押给中行上步支行,作为本公司与中行上步支行于2004年4月15日至2007年4月15日签订的所有授信项下债务的抵押担保,前述抵押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72,336,084元,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为不超过人民币40,000,000元。
    2004年5月11日,本公司与中行上步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自该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31%,提用借款在该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进行。
    2004年5月11日,本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深圳上步支行签署《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自2004年5月11日至2004年11月11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4.536%,2004年5月11日一次性提用借款。
    2004年5月17日,本公司与交通银行深圳红荔支行签署《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自2004年5月17日至2004年8月17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4.536%,2004年5月17日一次性提用借款。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