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4年1月5日,本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上步支行签署了借款合同,该银行同意自2004年1月5日至2005年1月5日向本公司提供4000万元人民币贷款,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利率为4.779%。
    同日,本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简称招行福田支行)签署了《借款合同》,该银行同意自2004年1月5日至2004年6月18日向本公司提供800万元人民币贷款,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利率为年息4.536%。由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深圳公司提供担保。
    2003年12月30日,本公司与招行福田支行签署了《借款合同》,该银行同意自2004年1月5日至2004年7月5日向本公司提供5000万元人民币贷款,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利率为年息4.536%。由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深圳公司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四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