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3年6月27日,本公司与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红荔支行(简称交行红荔支行)签署了《授信额度合同》,交行红荔支行同意在2003年6月27日至2004年6月12日向本公司提供授信额度(最高限额人民币4000万元)。由深圳市格兰云天大酒店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
    同日,本公司与交行红荔支行签署《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自2003年6月27日至2004年6月27日。借款用途:流动资金。利率:4.779%。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三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