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2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一中民初字第727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千鹤房地产开发公司撤回其与本公司所属北京市格兰云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南光旅游发展公司、深圳市南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生合作合同纠纷而向前述法院提出的诉讼申请(本公司董事会已于2002年9月28日在《证券时报》披露此诉讼事项)。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