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是指将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要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告,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加强公司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公司应严格依照前述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负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控股企业负责人有协助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七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
    (五)公司收购、出售资产,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披露标准;
    (六)关联交易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披露标准;
    (七)公司涉及的诉讼或仲裁事项,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披露标准;
    (八)公司发生的担保事项,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披露标准;
    (九)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十)大额银行退票;
    (十一)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十二)遭受重大损失;
    (十三)重大投资行为;
    (十四)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十五)重大行政处罚;
    (十六)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的变更;
    (十七)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八)订立前述第(九)项之外的其他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二十)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十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百分之五以上;
    (二十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股份增减变化为百分之五以上;
    (二十三)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二十四)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二十五)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六)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二十七)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二十八)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九)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消;
    (三十)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十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三十二)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三十三)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三十四)获悉主要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而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能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
    (三十五)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三十六)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季度结束后规定的期限内,应发布的预盈、预警、预亏提示公告;
    (三十七)公司分红派息公告;
    (三十八)公司股票价格异动发布的公告;
    (三十九)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三章 信息的提供
    第八条 公司经营班子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监事会汇报经营管理各项工作情况,加强与董事、监事的信息沟通,并对汇报的事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在研究与前述第七条有关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十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部门工作例会,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加强职能部门与董事会秘书、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十一条 如发生涉及前述第七条内容的事项,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企业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将信息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各有关职能部门、控股企业负责人除第一时间将信息告知董事会秘书外,还应及时告知公司财务部和投资管理部负责人:
    ㈠企业投资事项;
    ㈡诉讼、仲裁事项;
    ㈢资产收购、出售及置换事项;
    ㈣债权债务清理事项;
    ㈤控股、参股企业破产、清盘事项。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㈠提供信息的职能部门、企业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事实及信息资料;
    ㈡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负责起草公告文件;
    ㈢经公司总经理审阅后,报董事长签发(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须由到会的全体董事、监事签署意见);
    ㈣独立董事的意见、提案和书面说明,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后,交董事会秘书;
    ㈤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审批手续;
    ㈥将公告文件送达指定报社和指定网站;
    ㈦将公告文件存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查。
    第十四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㈠董事长;
    ㈡总经理;
    ㈢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㈣董事会秘书;
    ㈤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五条 公司职能部门或控股企业对于有关事项是否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重大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登载的报纸为《证券时报》。
    第十九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章程、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除登载于《证券时报》外,同时还登载于指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二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可登载于公司简报、网站以及其他公共媒体,但登载的日期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知情者,不得利用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
    第二十四条 如有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立即将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或工作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遭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批评或谴责,给公司声誉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公司应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责令其作出适当经济赔偿。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前述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