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2年9月12日,本公司控股企业北京市格兰云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京酒店)股东之一千鹤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于合同纠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请求上述法院判决解除其与本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深圳南光旅游发展公司(简称南光旅游公司)、深圳市南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南光物业公司)签署的合作经营北京酒店的合同,由北京酒店、南光旅游公司、南光物业公司赔偿其人民币合计5098050.31元。上述法院已受理此案,并于9月25日送达《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本公司将及时披露该项诉讼的结果。
    2002年9月26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控股企业中山市南光捷佳电器有限公司(简称中山捷佳公司)送达(2002)中中执字第150-1号民事裁定书及(2001)中中执委字第1号、(2002)中中执字第150号结算通知书,裁定将2001年7月30日所拍卖的中山捷佳公司土地、房产所得款项1300万元人民币进行了分配。至此,中山捷佳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的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公司已分别于2001年7月14日、7月18日、8月8日、10月19日、2002年4月16日在《证券时报》披露了该诉讼事项)。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