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送达了该院(2001)深中法经一 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对本公司所属深圳市南光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诉广西北 海市华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华海公司)欠货款(由深圳讯业集团公司担保)纠纷 一案作出如下判决:
    一、 华海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十日内归还南光公司代理业务欠款人民币 6023477.50元以及该款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九日起算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按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
    二、深圳讯业公司对华海公司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为偿还后,有 权向华海公司追偿。
    同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送达了该院(2001)深中法经一重字第5 号 《民事判决书》,对华海公司欠南光工贸公司货款(由深圳讯业集团公司担保)纠纷 一案作出如下判决:
    一、华海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南光公司代理业务欠款人民 币7899861.99元以及该款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算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
    二、深圳讯业公司对华海公司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为偿还后,有 权向华海公司追偿。
    三、驳回讯业公司的反诉请求。
    以上诉讼本公司曾于2001年4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的本公司2000 年年 度报告中作了披露。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