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本公司与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简称兴业银行) 签署 了《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借款合同》, 兴业银行同意给予本公司借款人民币伍仟 万元,用于流动周转,借款期限自二00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二00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止,借款利率为年息5.85%。 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深圳公司为本公司该项借款提供 了担保。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