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1995年度经深圳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华(96)审字第001 号)审计报 告书确认的税后利润为人民币40308641.71元。
    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首届十次董事会决定1995年度税后利润分配如下:
(一)法定盈余公积金 10% 4030864.17元;(二)公益金 10% 4030864.17元;
    (三)1995年向全体股东分红派息,每10股派2元人民币现金红利(含税), 分红基金为23660000元,占税后利润的58.7%,尚余8586913.37元,转作任意盈余 公积金,占税后利润的21.3%。
    
深圳南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99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