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深圳市国利泰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 )向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深圳公司(简称“中航深圳公司”) 协议转让本公司持有的 深圳市南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南光”)法人股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与中航深圳公司于2001年5月8日签订了《法人股转让协议书》, 本 公司将持有的深南光10,010,000股法人股(占深南光总股本的7.18%)以每股3.00元 的价格转让给中航深圳公司,转让总金额为30,030,000元人民币。 本次股份转让的 提示性公告已刊载于2001年5月10日的《证券时报》。
    二、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本公司不再持有深南光股份。 本次转让已获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函[2001]109号)批准,同意豁免中航深圳公司由于本次受让 后累计持有深南光32.84%的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作为出让方,本公司与中航深圳公司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产权关联关系。
    四、截至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及关联法人、本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均未持有和买卖深南光已上市流通股份。
    五、本公司从未签署过包含有禁止或限制本次出让的股份转移内容的合同、协 议或其他文件。本公司不存在司法裁判或其他原因,限制本次出让的股份转移。
    六、本次股份转让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七、备查文件:
    1.法人股转让协议书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文件(证监函[2001]109号)
    3.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利泰投资有限公司    200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