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7年3月9日 上午9:00;
    2、股权登记日:2007年3月2日
    3、召开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68号深圳市格兰云天大酒店26层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隋涌先生(董事长因工作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相关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9,875,303股。其中关联股东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深圳公司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574,064股﹑深圳中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899,622股,两家合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473,686股。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经过逐项记名投票表决,作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租赁凯迪克大酒店物业进行酒店经营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以31,865,677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3%),2,535,94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该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中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原北京凯迪克大酒店物业。租赁范围为凯迪克大酒店本次改造装修规划中确定的属于酒店的部分,建筑面积共33,622平方米;租赁期限为15年,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起租日暂定为2007年7月1日(以酒店试营业日期为准);租赁费标准为人民币2500万元/年(大写:两千伍佰万元/年),该租赁费标准前3年不变,自第4年起,双方可根据市场情况每3年对租赁费进行一次协商调整;公司将于租赁开始日支付出租方房屋承租保证金人民币800万元(大写:捌佰万元整)。
    2、审议通过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对中航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以31,865,677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3%),2,535,94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该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中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现金800万元人民币认购中航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后的新增8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增资扩股后,中航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现金出资110万元人民币,占11%股权;中航技国际工贸公司公司现金出资90万元人民币,占9%股权;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中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现金出资800万元人民币,占80%股权。增资完成后公司可实现对中航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经营,并由该公司进行北京凯迪克格兰云天大酒店(暂定名)的经营管理。
    3、审议通过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为深圳保安自行车有限公司贷款4800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87,339,363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8%),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5,94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审议通过该议案。同意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保安自行车有限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申请出口卖方信贷额度肆仟捌佰万元人民币(RMB480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项信贷额度期限一年。
    五、参加表决的前十大非关联股东持股和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 表决情况 1 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13,148,849 全部同意 2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全部同意 4,005,374 3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 3,803,910 全部同意 4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535,940 全部同意 反对议案一、二;对议 5 深圳市红山工贸有限公司 2,535,940 案三弃权 6 贵州红湖机械厂 1,267,970 全部同意 7 深圳市湘江工贸有限公司 1,267,970 全部同意 8 阳泉市郊区恒兴经贸中心 1,267,970 全部同意 9 浙江省新时代科技实业发展公司 1,267,970 全部同意 10 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267,970 全部同意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麻云燕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附件)。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