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深圳公司(简称“本 公司”)协议受让深圳市国利泰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国利泰公司”) 持有的深圳市 南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南光”)法人股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与国利泰公司于2001年5月8日签订了《法人股转让协议书》, 本公 司受让国利泰公司持有的深南光10,010,000股法人股,每股受让价格3.00元,受让总 金额为30,030,000元人民币。本次股份转让的提示性公告已刊载于2001年5月10 日 的《证券时报》。
    二、本次股份受让完成后,本公司持有的深南光法人股由35,748,900股增至45 ,758,900股,占深南光总股本的比例由25.66%增至32.84%。
    鉴于本次转让后深南光的控制权未发生实质改变, 本公司仍为深南光第一大股 东,且本公司将长期持有深南光股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函复(证监函[ 2001 ]109号)同意豁免本公司由于本次受让后累计持有深南光32.84%的股份而应履行的 要约收购义务。今后本公司若增持深南光股票, 须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以要约方 式进行。
    三、本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李志正,注册地址为深圳市中航苑 航都大厦24、25层,注册资金为人民币8000万元,注册设立日为1982年12月1日。 本 公司主营投资兴办实业、国内商业及进出口业务。
    四、受让本次股份所需款项均以本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五、作为受让方, 本公司与出让方国利泰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产 权关联关系。
    六、截至公告日前六个月内, 本公司及关联法人均未买卖及持有深南光已上市 流通股份,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买卖深南光已上市流通股份,所持股 份数量未发生变化。
    七、作为受让方,本公司不存在受托行使深南光其他股东权利的事实。
    八、本次股份转让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九、备查文件:
    1.法人股转让协议书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文件(证监函[2001]109号)
    3.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深圳公司    200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