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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43 证券简称:G深南光 项目:公司公告

深圳市南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1-05-12 打印

    深圳市南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年度股东大会于二○○一年五月十 一日上午8:30在深圳航空大厦十九层会议室召开。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3人, 所持股份101,129,6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2.6%, 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法,通过了如下报告和提案:

    一、以101,129,600股同意,0股不同意,0股弃权,通过了本公司《董事会二○○ ○年度工作报告》。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二、以101,129,600股同意,0股不同意,0股弃权,通过了本公司《监事会二○○ ○年度工作报告》。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以101,129,600股同意,0股不同意,0股弃权,通过了本公司《二○○○年度 财务决算的报告》。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四、以101,129,600股同意,0股不同意,0股弃权,通过了本公司《二○○○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经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二○○○年度实现税后净利润16,456, 902.02元,加上上年未分配利润268,659.93元,累计可供分配利润16,725,561.95元。 按二○○○年度税后净利润计提10%法定盈余公积金1,645,690.2元,计提5 %公益 金822,845.1元,以本年度末总股本139,325,47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拟按每10股派 现金红利0.8元(含税),分派现金红利11,146,037.76元,剩余3,110,988.89元结转 下年分配。

    五、以101,129,600股同意,0股不同意,0股弃权,通过了《任意盈余公积金弥补 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提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六、以101,129,600股同意,0股不同意,0股弃权,通过了《住房周转金帐务调整 提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七、《深圳市南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案》, 其 中:

    李志正先生:101,129,600股同意,0股不同意,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张宝华先生:101,129,600股同意,0股不同意,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付万成先生:101,129,600股同意,0股不同意,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相殿波先生:101,129,600股同意,0股不同意,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仇慎谦先生:101,129,600股同意,0股不同意,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沈庚民先生:101,129,600股同意,0股不同意,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雷 钧先生:101,129,600股同意,0股不同意,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金文照先生:101,129,600股同意,0股不同意,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王 军先生:101,129,600股同意,0股不同意,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由以上九人组成第三届董事会。

    八、《深圳市南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案》, 其 中:

    丁靖国先生:101,129,600股同意,0股不同意,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邓裕秋先生:101,129,600股同意,0股不同意,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周仁彰先生:101,129,600股同意,0股不同意,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由以上三人与公司职工代表周华民、孟庆君先生共五人组成第三届监事会。

    九、以101,129,600股同意,0股不同意,0股弃权,通过了《续聘会计师事务所预 案》,续聘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一年。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

    十、以101,129,600股同意,0股不同意,0股弃权,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决定 贷款、担保的提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上述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信达律师事务所麻云燕律师为大会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深圳市南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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