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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43 证券简称:G深南光 项目:公司公告

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南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OOO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1-05-12 打印

    致:深圳市南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公司”)

    信达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麻云燕律师参 加了贵公司二OOO年度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简称“《 规范意见》”)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二OOO年度股东大会(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 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01年4月10日贵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深圳市南光(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二OOO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2001年5月11日上午8 时 30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公告所述,在深圳市航空大厦十九层会议室如期召 开。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 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23名,持有贵公司股份101,129, 600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72.6%。

    经本所律师验证, 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 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现任董事、现任监事、董事会秘书、 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董事会二OOO年度工作报 告》、《监事会二OOO年度工作报告》、《公司二OOO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 二OOO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任意盈余公积金弥补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提案》、 《住房周转金帐务调整提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决定贷款、担保的提案》、《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预案》、《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候选人提案》、《选举公司第三届 监事候选人提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议案中所列议案均获股东大会 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均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名,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四、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和股东没有提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提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南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OOO年度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信达律师事务所 

    麻云燕律师

    二零零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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