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4年12月17日,本公司与招商银行深圳福田支行签署《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8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04年12月17 日起至2005年12月17日止,借款利率为年息5.58%。该项借款由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深圳公司提供担保。
    2004年12月21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保安自行车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签署《综合融资额度合同》,综合融资总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或外币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其具体单项额度的种类和金额为流动资金借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或外币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期限为一年。同日,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签署《保证合同》,本公司为前述《综合融资额度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