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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2月26日,经本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参与竞投大连瓦房店市世纪居住小区土地项目。2004年3月18日,本公司竞投中标,并在瓦房店市与瓦房店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投资中标标的及金额如下表:
序号 宗地编号 用地面积(m2) 建筑面积(m2) 用地性质 成交价(万元) 1 2004—1 41557 60992 居住 1983.3 2 2004—2 32612 57071 居住 1775.09 3 2004—3 26685 36825 居住 1257.86 4 2004—4 36108 57051 居住 1820.83 5 2004—6 374 356 商服 52.01 6 2004—8 394 356 商服 55.95 7 2004—9 377 340 商服 52.30 8 2004—12 302 298 商服 46.73 9 2004—15 271 298 商服 39.89 10 2004—16 301 334 商服 46.94 11 2004—22 288 320 商服 39.58 12 2004—23 343 320 商服 44.81 13 2004—27 3085 3223 商服 313.33 合计 142697 217784 7528.62
    该交易经本公司与瓦房店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已正式生效。投资该项目所用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与银行贷款。
    一、项目介绍
    该项目位于瓦房店市新城区钻石街东侧,新建商贸区南侧,距瓦房店市政府约400米,由四个住宅地块和九个商服地块组成,住宅总用地面积为13.696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1.19万平方米,容积率为1.547,购买价为6837.08万元,楼面地价约为322.6元/平方米;商服总用地面积为5735平方米,建筑面积5845平方米,购买价为691.54万元,楼面地价约为1183.1元/平方米。该项目计划分两期开发,其中一期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计划于2004年8月份开工,年底实行预售,二期项目进度视当地市场情况而定。项目总投资约3.3亿元,预计投资收益率为12.7%。
    二、项目投资意图以及该项目对本公司的影响
    投资意图:增加异地土地储备,扩大公司在深圳以外房地产市场的开发规模,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对公司的影响:由于该项目总投资额超过3亿元人民币,预计在未来几年将对公司资金造成一定压力。同时该项目市场前景看好,在未来几年将改善公司盈利状况。
    三、项目市场前景和投资风险
    瓦房店市目前总人口为105万人,其中市区人口为32万人。2003年全市GDP为126亿元,人均GDP为12000元。其综合经济实力在全国二千多个县级市中列第68位,年商品房供应量为30~35万平方米。在未来几年,大连市将把一些大型重工业工厂迁往瓦房店市,将促进瓦房店住宅市场容量和消费能力的增长;且由于该项目产权明晰,预计投资回报率比较高,市场前景较为看好。
    该项目最大的风险来自市场消化能力和政府开发新区的进度:
    1、市场消化能力风险
    该市目前年商品住宅供应量大约30~35万平方米,本项目如一次推出10万平方米有可能对市场形成较大的冲击。
    2、政府开发新区的进度
    政府对新城区的定位为商贸中心和居住中心,目前各项招商引资工作正在进行当中,其进度亦对该项目的开发有重要影响。
    四、该项目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1、土地投资金额:7528.62万元人民币
    2、支付方式:总地价分三期付款:
    (1)首期支付总地价的50%(含定金),支付时间为2004年4月30日前。
    (2)第二期支付总地价的30%,支付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前。
    (3)第三期支付总地价的20%,支付时间为2005年6月30日前。
    3、违约条款:
    (1)受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2)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3‰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3)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4)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4、合同生效时间:
    本合同自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