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3年7月1日,就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长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和深圳乾华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深圳新世纪实业有限公司)、(香港)立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合作经营深圳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事宜,长盛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该重大仲裁事项之详细情况见深长城A2003—18号公告。(刊登于2003年8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2004年1月1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作出仲裁案裁决书([2004]中国贸中深字第0171号)。现将裁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解除合作合同并解散合作公司(即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并由申请人在裁决书作出之日起20日内回收其投入合作公司的长盛大厦房产使用权及其配套设施、公用设施的使用权。各方当事人应按照仲裁庭意见确定的原则,依法对合作公司进行清算。
    2、两被申请人应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9,956,474.00元;两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其欠付经营收益额的滞纳金,该滞纳金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从欠付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4、本案仲裁费634,274元,立案费10,000元,应由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缴的人民币644,274元,抵作本案的仲裁费用。两被申请人应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644,274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综上所述,由于深圳新世纪酒店的合作经营方—深圳乾华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香港)立宏投资有限公司的单方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长盛公司的合法权益,长盛公司就此事项提请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基本支持了长盛公司的仲裁请求。根据仲裁书,本公司将收回长盛大厦房产使用权及其配套设施、公用设施的使用权,这对本公司经营该物业并产生经营效益将起到积极的作用;该仲裁结果对本公司今后的经营收益的影响将视仲裁的执行情况和对合作公司的清算结果而定。届时,本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仲裁事项。
    备查文件:仲裁案裁决书([2004]中国贸中深字第0171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四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