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市长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3年8月14日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10名。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一致审议通过了如下报告和决议:
    一.审议通过2003年半年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决议:财政部财基字[1999]74号文《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在开发产品完工之前,计入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完工之后而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计入财务费用。”以前年度公司基于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制订实施的关于借款费用的会计政策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直接计入财务费用。近年来,随着公司开发量的进一步增加,资金需求量也大幅增加,公司财务费用及财务费用占年度利润总额的比例逐年增加,公司现行借款费用的会计政策已不适应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且存在诸如不能均衡反映项目各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不能真实地反映单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成本等缺陷。因此,根据财基字[1999]74号文的有关规定,为真实反映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成本,体现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均衡反映公司的经营成果,公司自2003年度起变更借款费用的会计核算政策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在开发产品完工之前,计入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完工之后而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计入财务费用。实施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增加公司2003年半年度利润总额计1759万元。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