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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就深圳乾华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深圳新世纪实业有限公司)和(香港)立宏投资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长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盛公司”)合作经营深圳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事宜,长盛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现将该重大仲裁事项之详细情况披露如下:
    一.关于长盛公司与深圳乾华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香港)立宏投资有限公司合作经营深圳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概况
    长盛公司与深圳乾华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深圳新世纪实业有限公司)和(香港)立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方”)于1994年3月29日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新世纪酒店的《合同书》。该《合同书》规定:
    1.长盛公司提供本公司自有物业长盛大厦(现深圳新世纪酒店)房产使用权及部分配套设施、公用设施的使用权,合作方出资成立深圳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三方共同合作经营深圳新世纪酒店。
    2.合作方享有深圳新世纪酒店的经营管理权,并按月向长盛公司支付经营收益款,交付日期为每月25日前,如延期支付,每延期1日按5‰的利率交纳滞纳金;同时,自1999年8月1日起,长盛公司应得经营收益款每年递增7.5%。
    3.如合作公司经营收益不足以支付长盛公司应得款项,合作方应以自有资产抵补,并及时向长盛公司归还长盛大厦使用权;合作方未按约定向长盛公司交纳经营收益款逾2个月时,长盛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书》。
    自《合同书》签订以来至2001年12月31日止,长盛公司与合作方的合作经营较为顺利,长盛公司在深圳新世纪酒店项目也获得了较为稳定的投资回报;但自2002年起,合作方即开始违反《合同书》规定,拖欠应向长盛公司支付的经营收益款,至2002年末已拖欠745万元;自2003年至今,合作方仍未向长盛公司支付分文经营收益款。
    二.关于长盛公司就深圳新世纪酒店合作经营事宜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概况
    长盛公司在深圳新世纪酒店的合作经营方违约伊始,即积极采取多种措施,谈判协商,追要欠款,并于2003年4月16日正式通知合作方终止《合同书》,以尽量弥补经济损失,但合作方一直拒不合作。对此,为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和有效运营,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长盛公司于2003年7月1日正式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裁决终止长盛公司与合作方之间合作经营深圳新世纪酒店合同,终止合作公司的经营活动,解散合作公司;
    2.裁决将长盛公司提供给合作公司的长盛大厦房产使用权及其部分配套设施、公用设施的使用权退还,合作方退出该经营场所,合作公司的所有亏损及债务由合作方承担;
    3.裁决由合作方向长盛公司支付其所欠付的经营收益款人民币2996万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的滞纳金;
    4.由合作方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及长盛公司因仲裁支付的律师费用。
    综上所述,由于深圳新世纪酒店的合作经营方—深圳乾华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香港)立宏投资有限公司的单方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长盛公司的合法权益,长盛公司就此事项提请仲裁,具备可信的法律依据;同时,由于该仲裁事项时间的不确定性及仲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其它未知因素,该事项可能对本公司的经营收益产生重大影响,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将根据上述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三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