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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42 证券简称:深长城A 项目:公司公告

深圳市长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2003-01-15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 关联交易概述

    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为:2003年1月9日,本公司子公司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众公司”)与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集团公司”)在深圳签署《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越众公司承建物业集团公司开发的都市金堡名苑项目工程。

    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建设控股公司”)拥有物业集团公司59.75%的股份,是控股股东。

    建设控股公司拥有深圳市长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地产公司”)62.80%的股份,是控股股东,长城地产公司拥有越众公司61%的股份,亦为控股股东。因此越众公司与物业集团公司皆受建设控股公司控制,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此次交易作为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介绍

    1、关联方情况

    (1) 越众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西路竹子林: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张海跃。

    经营范围:主要从事通用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各类型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承担中型建筑项目的机械施工。施工资质:壹级。

    截止2002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41313万元,净资产1634万元。2002年1-6月净利润-396万元(已审计)。

    (2)物业集团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人民南路国贸大厦39、42层;注册资本:人民币54179.92万元;法定代表人:田承刚。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商品楼宇的建筑、管理,房屋租赁,建设监理,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等。

    截止2002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237135万元,净资产29282万元。2002年1-6月净利润693万元(未审计)。

    (3) 关联方关系

    建设控股公司拥有物业集团公司59.75%的股份,是控股股东。

    建设控股公司拥有长城地产公司62.80%的股份,是控股股东,长城地产公司拥有越众公司61%的股份,亦为控股股东。因此物业集团公司和越众公司皆受建设控股公司控制,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交易标的是:越众公司以人民币25998.97万元中标承建物业集团公司开发的都市金堡名苑项目工程。

    物业集团公司根据深圳市计划局、深圳市规划局批准,开发都市金堡住宅项目,按《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要求,于2002年11月18日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公开招标,越众公司参加了投标。经过商务标评标委员会评审,越众公司在所有投标申请人中报价最低被推荐为第一中标人,物业集团公司2002年12月31日发出中标通知书,正式确定越众公司为中标人。

    四、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签署双方为物业集团公司和越众公司,合同约定由越众公司承建都市金堡住宅项目工程。合同签署日期为2003年1月9日。履行合同期限为2003年1月28日至2004年6月28日,共计518天。施工合同一经签署,即时生效。

    2.定价政策

    本次关联交易由物业集团公司依据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深圳市建设工程综合价格》、《深圳市建设工程综合价格计价办法》编制工程造价预算书,经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查后确定工程标底价公开招标,并以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人;越众公司参加投标属正常经营活动,并以25998.97万元中标。

    五、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情况

    1.交易的目的

    本次关联交易越众股份公司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规定公开参加投标,属施工企业承接施工任务经常发生的正常经营活动。经公开招标竞标,越众公司以人民币25998.97万元最低标价中标。

    2.对本公司的影响

    越众公司是通过公开招投标会上中标的,本次交易签署的施工合同遵循了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各项条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因而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是一种完全的市场行为。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相关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在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下进行的,交易方式和价格符合市场规则,是一种完全的市场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深圳市长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三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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