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长城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与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我们认为深圳市长城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合同签署、执行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王珏、李凤兰    二OO二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