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股东大会,于1995年5月13日在深圳市科技 馆举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共203人,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4689.21万股,占公司股份总 额的83.29%。依据本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本次大会有效。
    大会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一、批准199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和1995年度工作安排。
    二、批准199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批准199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批准本公司1994年度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分红方案。
    税后利润的分配方案是:计提28%作为公积金,计提10%作为公益金,其余62 % 作为分红基金。
    分红方案是:每股红利1.078元人民币,其中以红股方式支付0.90元,以现金方式 支付0.178元,即每10股送9股红股,再派1.78元现金(含税)。
    五、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在条件成熟时决定是否配股及有关配股具体事宜。
    六、批准本公司对第一届股东大会通过章程的有关条款的修改。
    七、聘请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1995年度财务审计单位。聘请深圳市 金地律师事务所黄雄坤、肖铁二位律师为本公司1995年度法律顾问, 陈野律师为本 公司1995年度法律总裁顾问。
    
深圳市长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199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