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人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长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姓名:李凤兰
    3、别名:无
    4、曾用名:李钢
    5、出生日期:1938年12月3日
    6、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43号2号楼3门303
    7、国籍:中国人民共和国
    8、拥有哪些国家的长期居留权:无
    9、专业资格及证书号码:
    10、身份证号码:110105193812035820
    11、护照号码:无
    二、本人声明
    1、本人不是持有本公司全部股份1%以上的股东或本公司前十名股东;
    2、本人不是在上述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3、本人不是在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任职的人员;
    4、本人在前五年内不曾是前3项中所列举的人员;
    5、本人不是向本公司提供法律、会计、审计、 管理咨询等服务的机构或本公 司的供货商、经销商、资金提供者等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存在业务关系或利益关系 机构任职的人员;
    6、本人不是本公司高管人员的个人雇员、 本公司高管人员担任董事或高管人 员任职的、拥有其权益的另一家公司的任职人员以及接受本公司大量捐赠的非营利 机构的职员等本公司可操纵或通过各种方式施加重大影响的人员;
    7、本人不是上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
    8、本人不是其他与本公司、本公司关联人或本公司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任 何遗漏、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 证监会及其深圳证券监管办公室可依据上述声明所提供的资料, 评估本人是否适宜 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声明人:李凤兰    此项声明于2001年8月24日在深圳作出。
    见证律师:麻云燕
    日 期:200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