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5年5月27日上午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2010号圣廷苑酒店东区裙楼公司总部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马兴文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股份170,664,43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71.27%。
    2、社会公众股东出席情况
    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8人(其中1人兼为国有股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530,836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69,329,442股的0.766%,均为现场出席。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转让金众、越众集团股权的议案》(该议案之详细内容见深长城2005-10号公告和深长城2005-11号公告,均刊登于2005年4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www.cninfo.com.cn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70,664,4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530,836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3、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二)审议通过《关于参与宝安宝城旧城改造项目的议案》(该议案之详细内容见深长城2005-12号公告,刊登于2005年4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www.cninfo.com.cn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70,664,4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530,836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3、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勇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若干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
    六、备查文件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