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集团公司1995年5月12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1994年度分红派息方案(每10股法人股送2股红股派3元现金,每10股公众股送3股红股派2元现金),因与同股同利的原则不符,未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董事会现制订了新的分红派息方案:每10股法人股、公众股送3股红股派2元现金,并决定于1995年9月8日(星期五)下午3时正在本集团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此方案。
    出席会议对象为本公司董事、监事和截止1995年9月5日下午3∶00在深圳证券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3万股及以上的股东。不足3万股之股东,自愿结合持股达到3万股可推选一名代表参加。具有出席资格而因故无法出席大会者,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
    凡有资格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请于1995年9月8日上午8∶00—11∶30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有效股权凭证到本公司三楼证券部办理登记手续及领取出席证。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之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联系电话:(0755)2172014
    传真:(0755)2253235
    联系人:邓有高先生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 持股数:
    股东帐号: 委托日期:
    
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一九九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