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与深圳市东鸿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鸿信公司)于2000年12月 27日在深圳市签署了《鸿基东港大厦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根据上述协议, 本公司 将所拥有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鸿基东港大厦(鸿基座)裙楼第7层1417.91平 方米商业用房及塔楼第25层500 平方米办公用房分别以每平方米人民币壹万伍仟壹 佰元(15,100.00元)及每平方米壹万叁仟元(13,000.00元)(含装修价)的价格出售予 东鸿信公司,交易总金额为贰仟柒佰捌拾叁万肆拾壹元正(27,834,941.00元)。基于 本公司之附属公司欠东鸿信公司款项大于该交易金融, 以本公司之附属公司欠东鸿 信公司款项抵付东鸿信公司购买本公司房产款项, 计人民币贰仟柒佰捌拾叁万肆拾 壹元正(27,834,941.00元)。
    本次交易属公司房地产销售,售价以市场价格且参考资产评估价为依据。 因东 鸿信公司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29.36%的股份, 故本公司本次出售属关 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委托深圳市德正信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原深圳市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上述建筑面积计1917.91 平方米的 房产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00年11月30日。 深圳市德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00年12月22日出具了“深资专评报字[2000]第043号”资产评估报告及说明,上述 房产账面价值为1,749.71万元,评估价值为:贰仟柒佰伍拾贰点零玖万元(2,752. 09 万元)。
    安达信( 上海 ) 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次关联交易出具了深专审 [2000]0006号《关于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房产之关联交易的财务顾 问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对本公司全体股东是公平、合理的。
    本公司董事局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公司履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交易公平,程序 合法,无损害公司利益,无损害股东权益。
    特此公告。
    
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0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