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获1996年5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深圳市证管办[深证办复(1996)42号文]批准,现将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本公司1995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为:每10股送1股红股并派0.80元人民币现金,分红前总股本为16,022.606万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17,624,8666万股。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为1996年7月17日,除权除息日为1996年7月18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红派息对象为:截止1996年7月1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深鸿基股东。
    四、分红派息方法
    1.本次公众股红股由深圳证券结算公司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商于1996年7月22日直接划入股东证券帐户。法人股红股由深圳证券结算公司直接记入其证券帐户。
    2.本次分红派息现金股息,社会公众股部分由深圳证券结算公司于1996年7月2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商直接划入其保证金或资金帐户;发起人股、法人股则由本公司直接划入其指定帐户。
    3.若投资者在1996年7月18日、19日办理了“深鸿基”转托管,其红股和股息,仍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取。
    五、本次送股期间深鸿基股票不停牌。
    六、本次所送可流通红股的交易日为1996年7月22日。
    七、咨询机构: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咨询地点:深圳市晒布路2号407室
    咨询电话:0755—2237468转407
    
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