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规定,现就本公司本次配股比例变化、配股所筹资金投向的变更以及本公司近两个年度财务报告中有关无形资产形成等重要事项作专项说明,公告如下:
    一、关于增资配股比例变化
    根据本公司1995年5月12日第二届股东大会决议,本次配股以1994年末总股本11,212.78万股为基数,以10∶3之比例向深鸿基股东配售新股,其中向发起人股东配售1,446.408万股,向法人股东配售471.000万股,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1,446.426万股。由于本公司1994年度分红派息已于1995年10月30日实施,公司总股本在分红派息后增至14,576.614万股。为执行第二届股东大会配股之决议,按分红派息后总股本折算,配股比例应为10∶2.307。
    二、关于增资配股资金投向变更
    本公司1995年5月12日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本次增资配股所筹资金,原计划用于100辆出租小汽车牌照有偿使用专营权和购车以及开发深圳龙岗李朗仓储基地,预计共需投入资金12,000万元,现因增资配股申报工作中,发起人股东和定向法人股东均承诺放弃本次配股权利,仅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1,446.426万股,所筹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约为5,600万元,不足于投资开发李朗仓储项目。为此,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暂不上李朗仓储项目。所筹资金除投资100辆出租小汽车投产营运外,其余资金用于另外41辆出租小汽车更新以及企业流动资金。
    三、关于企业无形资产形成
    本公司1993年度和1994年度财务报表所列之无形资产数额较大,占净资产比率偏高,主要原因是审计单位在审计报告中,将属于企业其他资产类的营运出租小汽车牌照有偿使用投资(1993年度为9,270.8万元,1994年度为12,348.8万元)归类于无形资产范畴。上述营运出租车牌照是深圳市政府实行营运出租车牌有偿使用过程中,企业通过公开竞投和实际缴款获得,既可在企业之间转让套现,亦可作实物抵押,是有实物和价量之资产,应作为企业其他资产分立科目。剔除这部分资产后,本公司实际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1993年度为1,682.98万元,1994年度为1,989.04万元,在以后各年度财务报告中本公司将把营运出租车牌专营权单列其他资产、不予合并无形资产之内。
    
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