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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39 证券简称:中集集团 项目:公司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02-04-30 打印

    附件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保证监事会独立有效地工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 准则》”)、《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督机构,依据《公司法》、《治理准则》、 《公 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为规范监事会与公司董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一名。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并对监事会的工作全面负责,代表监事会向股东 大会作工作报告。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未指定职权代行人时,由监事会指定。

    第五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担任。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 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监事为自然人,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第七条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 员;

    (七)国家公务员。

    第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算, 至监事任期 届满当年公司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出继任监事时为止。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诚信和 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或收受 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二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除依照 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监事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应保障监事的知情权, 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十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

    第十六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 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 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未就下任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 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七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或被依本议事规则第二十八条予以撤换, 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 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义务的持 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八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向公司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 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 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对公司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质询、了解,发表 独立意见;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性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 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经监事会主席或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监事会可召开临时会议。

    临时会议通知时间不受本议事规则前条限制但至少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全体 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 地点和会议期 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 时,应当指定一名监事代其主持会议。

    监事会主席或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会监事的意见,保证 议事的效率性和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 监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 监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表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的投票权。

    第二十八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监事 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决议由全体监事以二分之一以上票数 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及外 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监事会根据会议议程,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 或听取有关意见。

    列席会议的非监事会成员不得介入监事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 决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记录人由监事会主席或会议主持人指定。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 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 在会议有关决议内容对外 正式披露前,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的“以上”、“届满”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时, 由监事会主席提 出修改意见稿,提交监事会审定。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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