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5年4月8日上午9:30-12:00(本公司召开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告刊登于2005年3月4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蛇口龟山路八号明华国际会议中心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建红先生
    6. 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19人、代表股份464,008,78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6.01%
    2.社会公众股股东(不包含持有境外上市流通股的股东)出席情况:
    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13,786,032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4.55%。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7人、代表股份13,786,032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4.55%。
    3.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适用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外资股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286,521,298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52.88%。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下述议案:
    1.审议并通过《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 同意463,992,2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6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16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36%。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13,786,032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其中外资股股东:同意286,504,778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4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16,520股,占出席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0058%。
    2.审议并通过《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 同意463,992,2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6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16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36%。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13,786,032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其中外资股股东:同意286,504,778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2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16520股,占出席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0058%。
    3.审议并通过《2004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 同意463,992,2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6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16,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36%。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13,786,032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其中外资股股东:同意286,504,778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4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16520股,占出席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0058%。
    4.审议并通过《对全资及附属子公司银行短期授信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 同意444,508,1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5.7974%;反对18,976,8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4.0898%;弃权523,7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1129%。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13,278,796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96.3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507,236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3.68%。其中外资股股东:同意267,527,906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93.371%;反对18,976,872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6.6232%;弃权16520股,占出席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0058%。
    5.审议并通过《2004年度利润分配、分红派息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经国内会计师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4年度本公司实现除税及少数股东权益后净利润2,389,023,556.10元,按2004年12月31日本公司股本1,008,483,353股计算,每股收益为2.3689元。
    董事会提议2004年度的利润分配、分红派息预案为:根据公司《章程》和现行会计制度,按2004年度母公司净利润(2,269,304,559.89元)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计226,930,455.99元,5%提取法定公益金共计113,465,227.99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54,850,554.60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243,584,455.96元;以2004年12月31日本公司股本总额股为1,008,483,353基数,每10股分派现金5.0元(含税),共计股利504,241,676.50元;分配后,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1,474,533,737.22元。
    提议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为:以每10股转增10股的比例转增股本。转增后,本公司股本总额由1,008,483,353股增加为2,016,966,706股。
    表决情况为: 同意463,992,2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6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16,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36%。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13,786,032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其中外资股股东:同意286,504,778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4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16520股,占出席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0058%。
    6.审议并通过《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续聘"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境内2005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续聘"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境外2005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表决情况为: 同意463,992,2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6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16,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36%。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13,786.032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其中外资股股东:同意286,504,778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4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16520股,占出席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0058%。
    7.审议并通过《选举董事的议案》
    选举孙家康先生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为: 同意463,992,2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6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16,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36%。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13,786,032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其中外资股股东:同意286,504,778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4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16520股,占出席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0058%。
    (孙家康先生简历见2005年3月4日的《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公告,公告编号CIMC 2005-007)。
    8.审议并通过《选举代表股东的监事的议案》
    选举施靖为先生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为: 同意445,015,3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5.906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18,993,3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4.0933%。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 13,786,032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其中外资股股东:同意267,527,906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93.37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18,993,392股,占出席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6.629%。
    (施靖为先生简历见2005年3月4日的《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公告,公告编号CIMC 2005-008)。
    9.审议并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临时提案》
    表决情况为: 同意434,842,8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3.714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19,165,9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6.2856%。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 13,286,032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96.3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500,0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3.63%。其中外资股股东:同意257,855,365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89.995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28,665,933股,占出席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48%。
    10.审议并通过《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临时提案》
    表决情况为: 同意435,822,8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3.925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28,185,9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6.0744%。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 13,786,032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其中外资股股东:同意258,335,365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90.162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28,185,933股,占出席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9.8373%。
    11.审议并通过《选举董事的临时提案》
    (1)选举王志贤先生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至2007年。
    表决情况为: 同意436,745,4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4.124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27,263,3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5.8756%。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 13,786,032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其中外资股股东:同意259,257,965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90.48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27,263,333股,占出席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9.5153%。
    (2)选举张立民先生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至2007年。
    表决情况为: 同意436,745,4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4.124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27,263,3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5.8756%。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 13,786,032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其中外资股股东:同意259,257,965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90.48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27,263,333股,占出席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9.5153%。
    (王志贤、张立民先生简历见2005年3月29日的《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公告,公告编号CIMC 2005-014)。
    12.审议并通过《选举监事的临时提案》
    选举杜永成先生为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至2007年。
    表决情况为: 同意435,322,8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3.817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28,685,9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6.1822%。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 13,286,032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96.3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其中外资股股东:同意258,335,365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90.162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28,185,933股,占出席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9.8373%。
    (杜永成先生简历见2005年3月29日的《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公告,公告编号CIMC 2005-014)。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颖
    3.结论性意见: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等。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4 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