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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38 证券简称:深大通A 项目:公司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2-08-10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

    1、 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2、 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对某些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重大事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

    4、 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需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随时连接国际互联网,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公司应当逐步建立信息管理和控制系统,指定专人负责公司信息的收集和披露工作,以确保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得到迅速的归纳和整理。

    第二章 管理和责任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3、 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4、 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并在其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5、 董事会秘书处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七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联系股东,向股东及时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证券事务代表及董事会秘书处在其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董事会及经理层要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学习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名义公开披露信息:

    1、董事长;

    2、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3、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4、董事会秘书;

    5、证券事务代表;

    第三章 信息提供与披露程序

    第十三条 为保证董事会秘书充分履行职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信息以及书面资料:

    1、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提供书面资料:

    2、经理层:

    (1) 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提供书面资料;

    (2) 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相关的会议资料;

    (3) 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3、各职能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提供书面资料;

    (2)部门或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会前通知董事会秘书会议内容,并第一时间向其提供相关的会议资料;

    (3)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告知公司,并提供书面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3、有权人员签发。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签发权限如下:

    1、 定期报告及有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

    2、 披露的信息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二节出售、收购资产;第三节关联交易;第四节其他重大事项;第六节公司的合并、分立等方面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文稿,报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特殊情况下,可经董事长授权其他董事、总经理签发,并由董事长事后补签。

    3、 披露的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后予以披露。

    4、 以各关联人以及中介机构名义披露的信息,由该关联人或中介机构的有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5、 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由董事会秘书处组织完成披露工作。

    6、 公司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处组织完成披露工作。

    以上第3、4、5、6项内容或其他信息的披露,在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须请示董事长,在征得其同意后予以签发。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证券时报》。指定的网站为http://www.cninfo.com.cn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除载于上述报纸之外,还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

    第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二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保密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相关接受采访人员,应事先将访问内容告知董事会秘书,遇有信息披露有关的访问内容时应咨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在公司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遇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中航苑航都大厦26楼

    股东咨询电话:0755-83793793转董事会秘书处

    传真:0755-83790776

    电子信箱:sz000038@mailcenter.com.cn

    联系人: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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