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5月10 日(周五)上午在公司本部 以通讯方式举行。参加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名,代表股份44,712, 690 股,占公司股本的49.41%,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经董事长授权会议由王贺光董事主持。
    经大会以记名方式通讯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关于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开展国内贸易的议案;
    该项提案同意股份447126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股份 0股,弃权股份0股。
    二、关于公司寻求其他企业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项提案同意股份447126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 股,弃权股份0股。
    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刘艳律师对大会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之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备查文件:
    1.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