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我公司诉深圳市嘉新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拖欠货款案: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我公司于2002年4月9 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作为原告我公司起诉被告深圳市嘉新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 人民法院已于2002年4月9日出具了受理通知书。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2000年,我公司累计向深圳市嘉新汇实业发展有限公 司销售CDⅡ型电解电容器38,344,500只,并签署了一份《价格协议》,根据该《价格 协议》确定的单价和上述销售数量,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3,027,925元人民币。 截止2000年12月12日,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货款674,940元人民币,剩余2,352,985元 的货款至今尚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拖欠货款,被告均不予理睬。 现请求判 令被告向我公司支付所拖欠的货款2,352,985元人民币及逾期付款滞纳金258,428元 人民币。
    二、我公司起诉被告深圳大通食品有限公司和深圳托普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案: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作为原告我公司起诉被告深圳大通食品有限公司和深 圳托普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立即迁出原告的厂房 , 我公司已于 2002年4月10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我公司9号厂房由被告占用并实际使用至今,且被告未 向原告支付任何使用费或租金。我公司作为该地块的合法权利人依法向被告主张立 即迁出我公司在其地块上建设的9号厂房,并向我公司支付占用期间的使用费8,676 ,698.5元人民币。
    三、我公司起诉被告广东华信英锋电子有限公司拖欠货款案: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作为原告我公司起诉被告广东华信英锋电子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我公司已于2002年4月11日向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并收到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我公司与被告在2000年12月前存在销售往来,2001年3 月21日,双方对帐确认被告尚欠付原告货款493,929.72元人民币。
    2001年6月22日,我公司、被告、深圳力光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力光公司)与肇庆 华润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华润公司)共同签署了一份四方《债权转让协议》,原、 被 告同意将原告对被告债权中的328,120.82元人民币与作为原告子公司的力光公司对 华润公司相同数额的债务相抵。至此,被告尚欠付原告165,808.9元人民币。1999年 12月4日,被告从原告处借走正极铝箔共计1007.5平方米(该批铝箔未完税、 系海关 监管物品,禁止转让。),至今未归还给原告。
    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65,808.9元人民币及逾期支付滞纳金,并归 还向我公司借用的1,007.5平方米的铝箔,以保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以上三项诉讼累计涉及金额11,467,256.40元人民币,已对我公司资产构成 了重大影响,特别是深圳市嘉新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欠款由于帐龄较短,计提的准 备618,866元,帐面净值1,594,211元,诉讼可能对我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进一影响。
    五、除以上诉讼事项外,公司目前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项。 我公司将 持续披露有关诉讼进行情况。
    六、备查文件
    1、三项诉讼的诉状或法院受理通知书
    2、与三项诉讼相关的其他材料
    因为诉讼存在不确定的风险,特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特此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4月12日